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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華東起重機械設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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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裝作業的一般規則
時間:2022-08-07來源:起重機廠家瀏覽次數:227
1.規模
1.1為了加強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的起重作業安全辦理,削減和避免人身損傷與設備事故,特擬定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于本公司工程項目施工出產規模內的起重作業辦理。
2.引證文件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3.起重作業的界說及分級
3.1本規則所指的起重作業系指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運用起重機械進行重物起落和轉移等作業。
3.2起重作業按工件分量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大型:50噸以上;
中型:25噸至50噸;
小型:25噸以下。
4.起重作業的辦理
4.1一般規則
4.1.1
大中型設備、構件或小型設備在特別條件下的吊裝,應編制吊裝計劃和吊裝安全技能辦法,經施工與安全環保部批閱后安排施行;施行中未經批閱許可,不得隨意改動原計劃和辦法。
4.1.2吊裝作業前有必要進行吊裝技能交底,吊裝作業人員有必要熟知吊裝計劃、指揮信號、安全技能
要求及起重機械的操作方法。
4.1.3起重指揮人員(信號工)、司索人員
(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有必要通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能培訓,經查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分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起重指揮和操作作業,制止無證操作。
4.1.4吊裝前,應了解氣候變化狀況,當雨、雪天氣或風速大于10.8米/秒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當環境溫度低于零下20℃吊裝時,吊裝機械、索具及被吊設備、構件應具有與氣溫相適應的低溫功能。
4.1.540噸以上的設備吊裝前,應進行作業許可請求,并按吊裝計劃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查看,確
認契合吊裝計劃后,由安全環保部承認同意后,方可進行試吊和吊裝作業。
4.1.6吊裝過程中,作業人員應堅守崗位,聽從指揮,發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者陳述,無指揮者的
指令不得私行操作,但緊急泊車信號在外。
4.1.7制止運用起重機械移交人員;在有必要運用吊籃進行施作業業時,吊籃的制作、運用應契合《高處作業辦理規則》中4.5條的規則要求,在作業前應擬定詳細牢靠的施工安全保護辦法,并按要求進行批閱。
4.1.8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應按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則履行。
4.2起重機械
4.2.1本規則所指起重機械包含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
4.2.2施工單位新置辦(進口)的起重機械,有必要具有特種設備出產許可證或許安全認可證,其出產廠家有必要是國家主管部分指定并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制作廠,其安全、防護設備有必要完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運用、保護、保養闡明書。
4.2.3施工單位自行制作或許改造運用起重機械,有必要將規劃或許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查驗安排審核通過,并報所在區域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督查安排備案后,方能夠進行制作或許改造。
4.2.4施工單位的起重機械運用前,有必要經單位所在區域的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能監督局查驗,由其出具查驗查驗陳述、頒布安全查驗合格標志,并到特種設備安全督查安排注冊登記;將安全查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明顯方位上。
4.2.5需要在施工現場設備組對的起重機械(如:塔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等),設備結束后,須經施工所在區域的地、市級以上監督查驗安排查驗,出具查驗查驗陳述、頒布安全查驗合格標志,并到特種設備安全督查安排注冊登記;將安全查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明顯方位上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用。
4.2.6施工單位設備、修理起重機械,需取得國家授權部分頒布的許可證;設備、修理保養、操作等作業人員有必要經專業培訓和查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能監督行政部分頒布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作業。
4.2.7關于本公司非人力驅動且起分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由設備辦理部樹立技能辦理檔案。
4.2.8起重機械在運用過程中有必要依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有關規則、進行每天作業前的查看、常常性安全查看(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查看(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查看中發現的起重設備問題,有必要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4.3起重機具
4.3.1一切起重機具、繩索、滑輪、卸扣、繩卡等機具有必要具有合格證及運用闡明書。
4.3.2克己、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有必要有規劃資料(包含圖紙、計算書等)和作業、查看記載,并按規則進行存檔。
4.3.3起重機具的運用、撤除和移動應契合運用闡明書及操作規程的規則。
4.3.4麻繩只適用于手動吊裝及簡便工件的移動和在吊裝中作手拉溜繩運用,不得在機械驅動的吊裝作業中作為吊裝索具運用。
4.3.5起重作業用的鋼絲繩,應契合國家有關標準且滿意以下要求:
a.鋼絲繩的最小安全系數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則:
b.鋼絲繩插接長度應為繩徑的20~30倍,繩徑較粗的鋼絲繩運用較大的倍數;
c.接長的鋼絲繩不宜用于起重滑車組上,當有必要運用時,接頭應經拉力實驗證清晰實牢靠,且鋼絲繩接頭能順暢通過滑輪繩槽;
d.鋼絲繩不得與電焊導線或其他電線觸摸;當發現鋼絲繩受電弧損傷時應按本條的有關規則進行查看處理;
e.鋼絲繩運用中不得與棱角及尖利物體觸摸,無法避免時應墊以油滑物件保護;
f.鋼絲繩不得成銳角折曲、扭結,也不得受夾、受砸而變成扁平;
g.鋼絲繩在運用過程中應常常查看、修整、光滑、保養;當發現磨損、銹蝕、斷絲、電弧損傷等現象時,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則降低受力;當一個捻距內斷絲及電弧損傷到達下列數量時即應作廢:
4.3.6吊裝帶的安全運用和查看
4.3.6.1吊裝帶運用的基本要求:
a.運用的吊帶有必要有產品合格證明,不要運用有破損的吊帶;
b.依照吊帶的額外載荷選用;
c.吊帶不要打結運用;
e.當負荷吊物壓在吊帶上時,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帶;
f.被吊物的棱角要進行阻隔保護,不能損壞吊帶;
g.假如吊帶用于非正常的化學環境中或用于持續的高溫條件下,運用前應尋求廠家或吊裝專家的承認建議;
h.不要將吊帶存放在紫外光線或在陽光直接照射下或高溫鄰近;
i.常常查看合格吊帶的起重能力,并熟知吊裝夾角、鉤掛等方面對削減其起分量的影響。
4.3.6.2運用前,常常對吊帶進行外觀查看:
a.查看是否有磨損、切割和抽絲處;
b.查看吊帶的顏色是否褪色;
c.查看布料的硬度;
e.查看吊帶的任何一部分是否軟化或炭化;
f.查看吊帶縫合處是否決裂或脫線;
g.查看標有制作商稱號、制作材料和額外起分量的辨認標簽。
4.3.7滑車的選用應按吊裝計劃的要求進行,滑車運用前應進行清洗、查看、光滑;必要時重要部件(軸、吊環、吊鉤)要進行無損檢測;滑車組兩滑車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滑輪直徑的5倍;滑車貼地上運用時要防止泥砂進入滑輪槽內;滑車有下列狀況之一時不得運用:
a.滑車上有裂紋或永久變形;
b.滑輪槽面磨損深度到達3毫米;
c.滑輪槽壁磨損到達原壁厚的20%;
d.吊鉤的風險斷面磨損到達原厚度的10%;
e.吊鉤扭曲變形到達10°;
f.輪軸磨損到達軸徑的2%;
g.軸套磨損到達壁厚的10%。
4.3.8吊鉤上的防止脫鉤設備應完全無缺,吊鉤有缺點時不得補焊。
4.3.9繩卡應無裂紋及外表創傷,螺母可用手自由擰入,但不得松動。
4.3.10卸扣外表應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紋、變形等缺點;卸扣不得補焊;卸扣螺桿旋入時,應順暢自若,螺紋有必要悉數擰入螺口內。
4.3.11卷揚機是起重作業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機具,運用前和運用過程中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全面查看,確保其功能無缺,安全牢靠:
a.卷揚機應固定健壯,受力時不得向橫向偏移;滾動部件應光滑杰出、制動牢靠;電氣設備和導線應絕緣杰出、接地(接零)保護牢靠;
b.鋼絲繩在卷筒中心方位時,應與卷筒軸線成直角;卷筒與第一個導向滑輪的間隔應大于卷筒長度的20倍,不得小于15米;卷筒內的鋼絲繩最外一層應低于卷筒兩端凸緣高度一個繩徑;
c.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擺放規整,繩端固定牢靠,作業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于5圈;
d.卷揚機的電動機旋轉方向應與操作盤標識共同;
e.卷揚機外露傳動部分,有必要有防護罩,運轉中不得撤除;
f.卷揚機操作人員、吊裝指揮人員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間,視線不得受阻,如有障礙物,應增設中轉指揮點;
g.卷揚機的電動機、變阻器的溫度一經發現超過規則值時,應立即泊車查找原因;
h.卷揚機制動器打滑失靈時,應立即泊車查看、修補或調整。
4.3.12臨時吊耳須經吊耳焊工、查驗員查看合格,并在簽字認可(在吊耳鄰近用記號筆簽字),方可進行起吊作業。
4.4吊裝作業
4.4.1吊裝作業時有必要清晰指揮人員,指揮人員的安全帽上有明顯的辨認標識,標識樣式如附件一。
4.4.2在選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應盡量選用相同機種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并合理安置;清晰吊裝總指揮和中心指揮,統一指揮信號。吊裝時,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升降、運轉應堅持同步,每臺起重機械的載荷不宜超過額外起重能力的75%。
4.4.3輪胎式吊車,作業前支腿應悉數伸出,并在支撐板下墊好不小于支撐板面積3倍的道木或鋼基板,支腿有定位銷的有必要插上;底盤為懸掛式的吊車,伸出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4.4.4作業中制止扳動支腿操縱閥;若需調整支腿,有必要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發現支腿下沉,吊車傾斜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放下重物,調整后方能作業。
4.4.5如需吊運工件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吊車的答應起分量;工件應處于吊車的正前方,離地不得超過500毫米,關于較長物件要防止搖擺,緩慢行駛。
4.4.6吊車在起重額外負荷或接近額外負荷時,應將重物吊離地上200~500毫米,中止提高,查看吊車的穩定性、制動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健壯性,承認無誤后,方可持續提高;關于易搖擺的物件,應拴溜繩操控。
4.4.7運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為吊裝受力點時,吊裝技能擔任人應擔任對工件及零部件的強度進行核算,并采納必要的保護辦法。
4.4.8未設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綁縛時,綁縛場所墊防滑墊塊要堅固健壯,并有滿意的強度和摩擦力。
4.4.9制止運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分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體。
4.4.10進行大型吊裝作業前應逐級安排作業前的安全技能查看:
4.4.10.1班組自檢,主要內容應包含:
a.查看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卷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能狀況;
b.查看電氣設備、液壓設備、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磕碰設備、警報器等操縱
c.查看吊具與吊索挑選是否適當,質量和運用是否契合安全技能要求;
d.查看起重機械與地上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狀況,劃定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的安全戒備區域并派人看護;
e.查看、承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點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規模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他障礙物。
4.4.10.2施工部分復檢:吊裝準備作業完成后,在班組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4.4.10.3聯合查看:在自檢、復檢合格后由項目組安排聯合查看;必要時,應會同相關方安排聯合查看。查看內容包含:
a.吊裝技能計劃及吊裝安全技能辦法;
b.施工機、索具的實際裝備是否與計劃規則相符,如不相符,闡明原因并有批閱見證
的資料;
c.設備基礎地腳螺拴是否契合質量要求,吊裝承載地基的處理是否滿意技能計劃中的地耐力要求,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d.機具、蔭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辦法的履行狀況和自檢記載;
e.待設備的設備或構件是否契合規劃要求;
f.施工用電和天氣預報狀況;
g.施工機具修理運用狀況;
h.施工人員的分工、指揮人員指揮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i.其他方面的準備作業等。
4.4.10.4在查看中發現的問題,由施工部分擔任人安排履行、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4.4.10.5項目組或安全環保部擔任對起重作業及相應等級的查看整改狀況進行監督承認。
4.4.11吊裝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履行吊裝計劃,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吊裝技能擔任人協商處理。
起重指揮人員應恪守以下規則:
a.有必要按規則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吊裝作業人員的錯誤行為;
c.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查看悉數機具、地錨受力狀況,發現問題應先將構件放回地上,毛病排除后從頭試吊,承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d.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毛病,有必要立即向指揮者陳述,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私行脫離崗位;
e.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f.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納必要的防范辦法。
4.4.12吊裝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恪守以下規則:
a.有必要按指揮人員(或中心指揮人員)所宣布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泊車信號,不論由何人宣布,均應立即履行;
b.在制動器、安全設備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設備損壞、鋼絲繩損傷到達作廢等狀況下制止起重操作;
c.無法看清場所、吊物狀況和指揮信號時應中止進行起重操作;
d.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應遠離高低壓輸電線路,有必要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有必要按規則堅持滿意的安全間隔,不能滿意時,應在停電后進行吊裝作業;
e.在罷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f.在起重機械作業時,制止對起重機械進行查看和修理;制止在有載荷的狀況下調整起升、變幅安排的制動器;
g.下放吊物時,制止自由下落(溜);不得運用極限方位限制器泊車。
4.4.13吊裝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恪守以下規則: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陳述險情;
b.根據重物的具體狀況和吊裝計劃要求挑選合適的吊具與吊索并保證正確運用;
c.吊物綁縛有必要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筆直線;綁縛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由一人擔任指揮;
d.制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別狀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有必要事先與指揮人
員和起重機操作人員聯絡,并設置支撐設備;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轉軌跡上;
e.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通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星的物件時,有必要運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f.不得綁掛和起吊不明分量或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上和其它物體凍住在一起的重物;
g.人員與吊物應堅持一定的安全間隔;放置吊物就位時,可選用拉繩或撐竿等輔助就位。
4.4.14吊裝作業結束,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作業:
a.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則的穩妥方位,一切操控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運用電氣操控的起重機械,有必要將總電源開關堵截;
b.對在軌跡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c.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則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查看、保護;對到達作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d.對接替作業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狀況及沒有消除的毛病;
e.對起重機械進行保護保養時,堵截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5.其他
若在碼頭運用浮吊進行大件吊裝作業,則應先編制好計劃,除恪守以上規則外,還需報海事部分同意后方可履行。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履行。
6.記載
6.1作業許可請求單
6.2起重吊裝作業查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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